(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事项的;
(九)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示而不在规定时间内公示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厅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和来函,未按规定时间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送上一级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违反程序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丢失、泄密或者严重损毁的;
(七)对外行文中出现关键性文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