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粤建办发[2005]1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直接受理或者具体承办某项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进行审核的人员,或者对上一程序审核人的意见进行复核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省建设厅机关批准行政行为事项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类型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全部资料目录的;
(三)受理申请后不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或者到期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