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五)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城建、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七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窗口”。
省属建设类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窗口”。
第八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七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九条 “窗口”经办人员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窗口”经办人员收到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直接发送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日期。
第十条 经“窗口”同意受理的申请材料,“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一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主管处室办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管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笔录应当当场交申请人、有关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