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办发[2005]2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业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建设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厅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厅机关网站统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处室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省建设厅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主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窗口”经办人员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