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1、做好政策落实的督导工作。抓好《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在各层次规划的落实,督促各地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相关体制改革。做好深圳龙岗、宝安以及佛山、兴宁、东莞长安等地推进城镇化的经验总结、推广工作。继续跟踪城镇化试点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城镇化试点经验交流座谈会。
2、组织开展城镇化评估与监控指标体系的研究。科学确定评估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指标体系及标准,会同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写发布《广东省城镇化发展评估报告》,分析探讨城镇化发展的特征、趋势和规律,并针对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体制障碍,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各地推进城镇化工作。
3、加快中心镇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扶持和指导,力争年内高质量地完成全部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继续落实省政府《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的各项政策,推动中心镇按规划加快建设,改变面貌,切实增强中心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争取以省政府的名义于2005年第二季度召开全省中心镇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4、加大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试点扶持力度,力争“农村康居工程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全省选定5-6个不同类型的试点村,加强对试点编制规划编制的指导并适当予以经费补助。同时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机制和规划建设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以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在2005年底前所有试点村都编制完成切合实际的高水平的规划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试点村的建设面貌有所改观;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机制和规划建设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完成,有关指导政策出台实施。
(二)加大区域协调力度,促进区域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以《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等空间规划的实施为突破口,从区域层面整合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城镇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珠江三角洲发展质量的提升,辐射带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加快发展。
1、制定并颁布《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条例》。《条例》要明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综合统筹地位,确定负责实施规划的执行机构,明确省级区域协调机构以及城市政府的职能及事权、责任的划分,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既有机构保障,又有法律依据,开创依法促进区域协调的新局面。
2、成立珠江三角洲区域协调和规划监督机构。2004年7月,张德江书记和黄华华省长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评审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就建立健全区域协调机构作出了重要指示。张德江书记指出:“依据规划实施的事权安排,建立省级协调机构和协商制度,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黄华华省长也指出:“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我们提出了建立区域协调和规划监督常设机构的设想,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省建设厅已经制订了珠三角区域协调和规划监督机构的具体方案,争取在2005年落实该机构并开展工作。推动珠江三角洲的九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规划局长联席会议制度”,并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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