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参建奖的申报范围:
1、 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
2、 参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参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八条 申报省优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合法施工期间施行的国家和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所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在前一年度至上一年度6月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次验收。
第九条 申报省优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这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条 申报省优建筑装饰工程的工程项目地点原则上是在广东省省内(为本省企业在省外项目也可申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3、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工程及港、澳、台地区的工程。
5、已经参加过省优装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市向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 各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负责接受“省优”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认真组织评选,并对推荐上报材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在当地公示15日后,再报送广东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