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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大院省煤炭大楼十楼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部

  邮政编码:510030

  联 系 人:陈冈陵、黄莉

  电  话:020-83198305(兼传真)

  开 户 行:工行北京路支行

  帐  号:3602000909002250383

  附件一:《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分表(略)

  附件四:“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建筑幕墙类评分表(略)

  附件五:“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评分表(略)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省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特设立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最高荣誉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
  第二条 “省优”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主办。
  第三条 每年“省优”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数量约为60项工程,建筑幕墙类奖励数量约为20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两个类别;设计类不单独申报,必须与公共建筑装饰类项目一同申报。
  第四条 各地区申报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承建奖的申报范围:
  1、 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 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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