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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分表(略)
附件四:“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建筑幕墙类评分表(略)
附件五:“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评分表(略)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省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特设立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最高荣誉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
第二条 “省优”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主办。
第三条 每年“省优”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数量约为60项工程,建筑幕墙类奖励数量约为20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两个类别;设计类不单独申报,必须与公共建筑装饰类项目一同申报。
第四条 各地区申报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承建奖的申报范围:
1、 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 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