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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规划国土)局、城建(市政、公用、园林、环卫)局、房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对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意义。要认真制定《条例》宣传的计划,切实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动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正确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按“归口办理、分工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搞好信访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制度。要完善信访工作的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接待、记录、督办、答复、通报、归挡等有关制度,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行为,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机关的形象。要表彰信访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切实按《条例》的规定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并将检查情况和本单位信访工作的负责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我厅办公室。

  省建设厅信访工作负责机构为:办公室,联系人:王爱莲,联系电话:83373570。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1、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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