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省级工法评选和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5]12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创新和应用工作,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请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7号)要求,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省级工法的评选,并从评出的省级工法中择优申报国家级工法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法申报时间
2005年4月27日至5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级工法申报程序
省级工法按建筑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市属企业和有主管部门的省直、省管企业的工法,由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省建设厅;企业名称冠“广东”字样,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工法,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设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4. 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文字表达清晰,能指导施工。
四、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内容
1.省级工法申报书;
2.全套工法资料;
3.市级工法批准文件;
4.工程应用证明;
5.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6.关键技术鉴定证明;
7.关键技术获科研成果奖励证明。
上述文件资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
五、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工法申报材料受理点设在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大院,煤炭大楼10楼。工法评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由省建筑业协会另行通知。
六、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厅将通知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按建办质函[2005]27号文的要求申报国家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