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有无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4、投标人有无围标、串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
5、交易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8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要求对每一项工程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8月底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自查结果分别报工程所在地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委)和交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检查和整改阶段:9月30日前为各市抽查整改阶段。由各市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向省监察厅报告。10月10日前各市用书面形式向省四部门报告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
(三)抽查总结阶段。10月底前,省监察、发展改革、建设和交通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抽查面不低于30%。检查总结情况将向省政府报告并在全省通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省拟建立由省监察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建设厅、交通厅各一名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会议日常工作由监察厅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市、县(区)应按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的思路抓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整改见成效。要采取边检查、边整顿、边处理的办法,在整治和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马上解决的立即解决的原则抓好整改。对发现不规范运作行为要认真整改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认真组织查处。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