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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5]286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

  (一)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二)外语条件

  1、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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