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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5]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建材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5年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包括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包括教授级)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高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广州、深圳市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二、第三高评委会。

  2、申报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

  (一)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二)外语条件

  1、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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