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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5]3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力度,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8号)要求,针对我省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厅决定于2005年9月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机构的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以下机构,均纳入本次调查登记范围:

  (一)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兼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的省、市、县(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监督站与检测站合一和监督站内设检测部门的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附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

  二、调查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

  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市政道路、市政桥梁隧道、室内环境、施工安全防护等11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其中之一者(相关内容详见附表1),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

  在上述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中,工程桩质量检测项目必须已同时取得我厅或广州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单项资质检测证书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余检测项目必须已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三、调查登记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本次调查登记范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检测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并负责核对相关登记材料的原件。

  (二)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调查登记的汇总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调查登记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测机构的调查登记材料汇总报送省总站,由省总站于9月15日前汇总分类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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