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各地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代理,不得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单位正常的招标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