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按照《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论证、审批和备案。地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须有省建设厅及省级有关部门参与论证。设市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后,应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其中,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还须报建设部备案。
二、端正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城市近期建设面临的问题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端正指导思想,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安排好各项建设,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上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重点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对脱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要予以清理和调整,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有关内容。对于规划确定位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空间管治区,必须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落实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对跨市域和对邻区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三、立足实施,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对各项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立足于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作为城市近期建设发展法定依据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编制中必须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作好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其中要特别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开发项目的统筹。
要重视规划的实施。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合理确定城市的近期建设规模,落实规划实施时序和措施。为加快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核心、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的城市规划体系,近期建设规划要针对规划期内开发建设的地区,作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署;对城市重要地段和区域要提出明确的规划指引,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要以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机制的研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或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