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5]4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有关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精神及
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的有关要求,决定于近期开展我省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的范围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有效期至2005年11月止的房地产估价师。但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2003年12月30日前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属于本次续期注册范围,按换证处理。
二、续期注册的条件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房地产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
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续期注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注册在该机构;
(2)人事档案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
(3)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续期注册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续期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2、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3、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本年度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4、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连续12个月,加盖社保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