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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函字[2007]28号)


各车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公告》管理、生产一致性管理以及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企业要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未补报《备案表》以及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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