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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各处(室、队)、协(学)会、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规定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与垂直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预警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系统动态,妥善处理重大事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件实行实事求是、逐级上报、下级向上级负责、违报责任追究的报告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事件;

  2、对本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件及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3、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当地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本单位立案及受处分情况;

  4、本单位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本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县以上新闻媒体准备和已经曝光的事件;

  6、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与群众发生严重冲突的事件;

  7、本单位因行政执法发生经营者上访、罢市等事件;

  8、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9、本单位发生爆炸、火灾、严重失窃、人员非正常死亡和重大伤害、车毁人亡等影响较大的事故和事件;

  10、本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四条 对重大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到省局的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在报告市局的同时也可直接报告省局。

  第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和受理机构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六条 重大事件应在事发2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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