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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七条 双体船、气垫船和其他各种高速船舶在航行时,必须使用主机最低转速,减少浪涌。两艘以上该类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保持不少于300米的间距,防止涌浪加大而导致浪损他船和港口设施。

  第四十八条 拖轮在拖带时的航速,应能达到不少于5节,并且具有避让他船的控制能力。

第八节 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第四十九条 在能见度不良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亲自指挥航行。

  第五十条 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做好应急准备,并按章鸣放雾号。如视距小于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表中(二)项所列的距离,危及航行安全,必须及时驶离航道和航道转弯处择地停泊,不得冒险航行。

  第五十一条 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必须加强守听,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并通报雾情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大型船舶应当备车、备锚,并派人了头。

  第五十三条 船舶、设施在下表(一)项的视距以下时,从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航速不得超过10节;从舢舨洲至黄埔,航速不得超过8节。视距小于(二)项的距离时,禁止航行。

  第五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航行中因视距太小,临时应急抛锚后,应及时将锚位经纬度和抛锚时间报告广州交管中心,离开时应报告驶离时间。

第九节 交叉会遇

  第五十五条 当两艘机动船在下列水域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

  (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闸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矾石航道与川鼻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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