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道通航
第三十九条 高速船在使用青州水道通航分道时,由东向西在北分道航行,由西向东在南通航分道航行。
非高速船不许在通航分道内航行。
第四十条 东西向航行的高速船应自端部进出通航分道,需在通航分道时转向的高速船,应在驶入通航分道前或驶出通航分道后转向,置青州水道1号灯浮或2号灯浮于本船左舷。
第四十一条 沿通航分道航行的高速船,应加强了望,注意南北方向航行船舶的动态;南北向航行的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必须穿越,应注意了望,并尽可能成直角穿越。
第五节 限制船舶航行
第四十二条 主航道内可双向通航2万吨级以下船舶。限制2万吨-3万5千吨级船舶在伶仃航道3#灯浮-27灯浮、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新沙航道双向行驶。
上述航道允许2万-3万5千吨级与2千-1万吨级或单船宽度不超过27.2米,两船宽度之和不超过42米船舶双向行驶。
第四十三条 限制2万吨级或吃水8米以上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航行。
第六节 禁止会遇和追越
第四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以下水域会船:
禁止船舶在坭洲头航道34灯浮至35灯浮、莲花山西航道40、41号灯浮至42、43灯浮和46、47号灯浮至48号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
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虎门大桥下,禁止大船之间进行追越。
第七节 限速航行
第四十六条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船舶密度大水域、桥孔、船坞、要求减速的船舶、船舶装卸区、轮渡码头或遇有满载小船可能会浪损时,最大实际航速不得超过8节,必要时应减至能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