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试航的船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500千瓦以上的试航船舶,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向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试航。
(二)新建造船出港试航前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申请临时登记证书。
(三)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试航区域内试航。
第三章 特 别 规 定
第一节 横越区航行条
第二十四条 在珠江口17、18#浮至48#浮交通管制区水域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如下:
1号横越区:30#(22°45′42″.4N纬度线)至沙角B厂对开水域(22°44′00″N纬度线),宽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2号横越区:33#(22°51′33″.0N、113°33′39″0E)至莲花山东航道5#灯浮(22°58′07″.1N,113°32′24.5″E;)与莲花山西航道边的黑红黑灯浮(22°57′51″N,113°31′49″E)的连线宽度为6.5海里的水域。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时,必须在横越区内通过。
在非横越区内,严禁船舶横越。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横越区横越时,要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横越前要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
第二十七条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并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第二十八条 当顺航道行驶船舶发现有他船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鸣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以免发生碰撞。
第二十九条 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
第二节 虎门汽车渡口航行
第三十条 本节适用于虎门汽车渡口(番禺南沙镇牛司马渡口至东莞沙田镇齐沙渡口)及其附近水域的交通管理。
第三十一条 虎门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航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