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三条 在非交通管制区内, 横越航道的船应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十四条 来往船舶遇有船舶在划定的船舶掉头区内掉头时,应主动避让,不得妨碍掉头船舶操纵。正在掉头的船舶也应注意他船的安全。
船舶在划定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不得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吃水3米以下船舶必须在航道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50米外水域行驶,不得影响主航道大船的航行。
第十六条 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大型船舶在主航道内的正常航行,当遇有大船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并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外50米或灯浮20米边线外水域行驶。
第十七条 按要求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应开启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以随时听取主管机关的有关指令和加强与其它船舶的联系。
第十八条 5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运载危险货物、油类、液化气的船舶应同时严格执行交管(限定范围)规定的船位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应当遵守广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留有不低于下列安全富裕水深。当使用下列最低安全富裕水深标准航行时,船舶通过航段中最浅点处的最大船速不应超过8节。
第二十一条 禁止船舶、设施在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标示水域内抛锚。
船舶、设施不得在航道、港池、掉头区内锚泊,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防台期间,船舶、设施及有关人员应加强收听和记录天气预报,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并遵守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