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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

  (一)能见度不良;

  (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

  (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

  (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第七条 船舶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措施,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掌握早让、宽让的原则。注意运用“车舵”配合。

  第八条 船舶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款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

  第九条 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应各自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若两船呈右舷平行对驶格局,在双方确定右舷会船信号,且可明显安全通过,并在不妨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右舷会船措施。两船右舷会船经确定后,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应保持谨慎驾驶,直至安全驶过为止。

  两艘机动船相遇,为避免碰撞,在近距离时,均不得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条 船舶如要追越前船时,须按章鸣放追越声号,前船应予回答,后船应负责避让前船。后船非经前船同意,不得强行追越。前船同意追越后,应采取减速、尽量让出部分航道等协作行动。

  后船越过前船后,逆水时应不少于前船三倍船长,顺水时不少于五倍船长的距离方为驶过让清。

  追越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鸣放追越声号。

  第十一条 船舶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并应密切注意前船的动态,后船与前船间的距离,逆水时不少于后船船长的三倍长度,顺水时不少于后船船长的五倍长度。

  第十二条 高速船航行时应让清所有其他船,在与高速船进行会遇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避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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