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
2002年1月15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通 则
第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
(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
(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
(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 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