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签补签的劳动合同书;
(3)职业资格鉴定表;
(4)特殊工种岗位资料;
(5)工作调动相关材料;
(7)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相关材料;
(8)职业病认定、评定相关材料;
(9)其他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
3、员工档案需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查阅、转移,不允许交由本人掌管。
4、代管机构的档案管理
(1)转制企业分流职工档案、在分流领取经济补偿金前,必须将被分流职工档案依照程序移交市职介中心代管,方可办理转制分流备案。
(2)破产企业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下岗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档案,必须依照程序移交市就业服务中心和事业保险科代管。
(3)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又未能及时重新就业的员工档案,暂由原用人单位保管(但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0天),预期将该员工档案移交市职介中心代管,直至重新就业后,持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提档通知单,提取档案并转入新的用人单位。
(二)档案查阅及流动转移
1、办理涉及员工权益事宜,任何部门查阅员工档案,须由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提档送阅,阅后及时归档。
2、在职员工在市内企业间正常流动,需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装入流动员工档案内封口,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调往外埠,包括中央、内蒙驻呼企业和机关、失业单位的员工,在办理完由调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并转移档案。
4、凡在档案代管机构管理的以上各类员工档案转移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需持新永根单位的招聘备案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提档手续。档案代管机构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提档通知单,方可将其档案转入新的用人单位。
(2)企业转制后,被买断工龄的员工,在市内调动或重新就业的,如本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的,须将买断工龄款交回市国资局,持国资局出据的退款收据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提档手续。档案代管机构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出据的退款收据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提档手续。档案代管机构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出据的提档通知单,方可提取档案并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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