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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员工工作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普查整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员工工作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普查整顿的通知
(呼劳社发[2004]33号)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职工工作档案是记载职工个人工作经历及依法享受各项劳动保障待遇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员工工作档案管理状况不容乐观,不建立工作档案,中途间断或损毁丢失档案,查阅和流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给职工办理劳动保障相关手续带来诸多困难,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决定从2004年4月开始,对所有用人单位员工工作档案建立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顿的范围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属本次普查整顿的范围。

  二、普查整顿的内容、标准及流程

  (一)档案管理

  1、新建企业招用员工简历包括以下内容的个人工作档案:

  (1)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职工招聘登记表”;

  (2)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的“招聘登记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4)转职分流置换身份协议书;

  (5)下岗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用人单位考核登记材料;

  (7)员工学籍档案;

  (8)职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材料;

  (9)员工调动相关材料;

  (10)工资分配相关材料;

  (11)其他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

  2、原国有、集体、股份、合资、转职企业员工档案原有材料外,充实以下内容:

  (1)企业转制置换身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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