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督察实施办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拒绝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

  2、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4、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5、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6、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 督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督察案件终结后,督察部门要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案件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录音资料、文字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督察案卷要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明晰。

  第二十五条 查阅督察档案,须经执法督察室负责人批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案设备(摄像机、针孔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等)和办公设备(档案柜、微机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督察整改建议书》

  2、《督察整改通知书》

  督察整改建议书存根

  编号:

  被督察单位(个人):         职务:

  处理事由:

  处理依据和建议:

  督察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督察整改建议书

  编号:

  被督察单位(个人):         职务:

  处理事由:

  处理依据和建议:

  执法督察室

  年  月  日

  督察整改通知书存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