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
2、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4、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5、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6、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 督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督察案件终结后,督察部门要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案件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录音资料、文字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督察案卷要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明晰。
第二十五条 查阅督察档案,须经执法督察室负责人批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案设备(摄像机、针孔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等)和办公设备(档案柜、微机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督察整改建议书》
2、《督察整改通知书》
督察整改建议书存根
编号:
被督察单位(个人): 职务:
处理事由:
处理依据和建议:
督察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督察整改建议书
编号:
被督察单位(个人): 职务:
处理事由:
处理依据和建议:
执法督察室
年 月 日
督察整改通知书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