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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督察实施办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执法督察室的工作职责是:

  1、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情况进行监督;

  3、指导和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督察工作;

  4、制定督察工作有关制度,安排部署督察工作任务;

  5、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构成犯罪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

  6、组织、指导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7、完成省局党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工商执法督察机构应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速,依法依纪,独立开展工作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 工商执法督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执法、执纪经验,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第九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督察内容可分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

  第十一条 工商执法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情况;

  2、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遵纪守法的情况;

  3、政务公开、职业道德、仪容风纪等情况;

  4、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的情况;

  5、其他违法、违纪、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专项督察是指督察部门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内容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 专案督察是指督察部门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案件、事项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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