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中共山西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关于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及所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部署要求和《关于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通知》精神,确保省局向社会的五项公开承诺落到实处,确保“五增五创”工作主题的引深推进,严肃执行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做如下决定:
一、对于影响政务环境、损害工商形象的行政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的问题,被上级领导批示、执法执纪部门批转、群众来信来访批办、被新闻媒体曝光、省局明察暗访发现,需要查办的,经初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予以停职调查。停职通知、调查决定及调查组组成,由省局监察室和执法督察室拟定,由纪检组长审定,报经省局党组同意后发文,由事件调查组宣布。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尽快按程序任命新的负责人。
二、对调查核实后的处理意见,由调查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经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依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或向局党组提出处理建议。对违纪违法者,依纪依规依法做出处理;对错误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的,可适当安排同级其他职务;对经调查核实确因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而受到诬陷的,澄清事实,予以褒奖,委以重任;对中伤诬陷他人以及妨碍调查、干扰办案者,严肃追究责任,给予从重处理。
三、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一个县级局系统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所述问题并经查实的,责令该局纪检组长、局长自动辞职;一个市局系统十二个月内发生四起及以上所述问题并经查实的,责令该市局纪检组长自动辞职;一个市局系统十二个月内发生六起及以上所述问题并经查实的,责令该市局局长自动辞职。对辞职后的人员,视情况妥善安排工作,一般三年内不再安排同级别正职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