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内的港湾式停靠站、站台、候车亭等公交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市公安局:积极开展打击涉及公交的各类犯罪活动,督促指导公交企业做好客运站场和车厢的内部保卫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及行车秩序的管理,保障道路通行能力。从公交专用道、通行信号、交叉口通行限制及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交的优先通行权。
(七)市物价局:负责依法制定或调整公交票价,审核公交成本,建立定期成本费用监审和政策性亏损补贴机制;依法打击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八)市规划局:负责制定轨道交通规划,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公交规划,以及做好各类公交站场控制性规划、快速公交专用道、路口专用线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并纳入市总体规划。负责审查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公交配套规划情况,对未按规定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促使公共交通站场成为旧城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九)市国土资源局:在已落实用地指标、符合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负责对公交规划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站、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维修场以及停车场等公交基础设施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候车亭上落点的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工作,保障公交优先通行。
(十一)市科技局:负责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指导公交企业建立和完善智能管理调度系统,推动公交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对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公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及科研力度。
(十二)市公路局:负责协调国、省道建设港湾式候车亭等工作。
(十三)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公交基础设施等公交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公交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
(十四)市法制局:负责审查和制定优先发展公交的有关政策法规。
(十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持配合公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制定相应配套工作方案、妥善开展员工分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期间公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力配合做好维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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