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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级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查获案件罚没款数额等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2%-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5%-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1%-2%给予奖励;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款总额的0.5%-1%给予奖励。
  (二)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的,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四级举报的给予200元-1000元的奖励。
  (三)个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视具体情况专项审定。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方可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是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愿意实名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和举报人身份由处罚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认定。奖励资金由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颁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案件调查人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核表》报本局领导批准。
  (三)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四)该案件调查人和举报人共同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确认身份后办理领款手续,签字后的收据交付财务部门入账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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