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举报大要案件:
(一)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案值在30万元以上;
(二)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三)结案处理罚没款(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四)正常执法巡查不易发现的隐蔽性违法行为;
(五)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社会危害大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并符合前条所列大要案件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行为;
(四)传销行为及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五)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经营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盗版侵权、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八)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九)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汽车、通讯工具、数码相机、高档烟酒、高档服装等商品的走私贩私行为;
(十)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掌握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同时能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部分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后举报事实基本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