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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严格落实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严格落实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5]83号)


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均有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为严格落实此项制度,现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在2005年7月28日前缴纳保证金或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原件送交我局查验,符合要求后,将复印件留存我局存档备查。

  二、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0%缴存。保险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估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保险公估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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