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理赔管理的通知
市各产险公司:
近一段时期以来,财产保险理赔投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大部分涉及拖延理赔,特别是一些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赔案或认为有疑点的赔案理赔时限任意延长,引起理赔纠纷。为保障被保险人索赔权益,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