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推行使用《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
(晋工商合字[2007]5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装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领域中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技术、法律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了《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5日起,在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使用《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装饰施工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信用山西网站(www. creditsx.gov.cn)、山西省建设厅网站(www.sxjs.gov.cn.)和山西建筑装饰网站(www.sxbda.cn)予以公布。
四、《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共同制定和解释。委托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印制和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07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咨询。
2、本合同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系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发包方系住宅使用权人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合法使用该住宅和有权对住宅装修的证明文件。
7、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系企业的,应当向发包方出示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方系个人的,应当向发包方出示其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8、本合同所称发包方是指委托他人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本合同所称承包方是指接受委托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9、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10、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11、验收合格: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甲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12、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3、本合同条款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和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号】【居民身份号】:
【单位住所地 】【个人住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码】【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号码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详细地址:
1.2工程的房型结构:
室
厅
厨
卫
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