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工商局关于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为贯彻实施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五项行政执法行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和执法行为,特制定本规范。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并在办案中正确认识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怎样执法;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严格执法与以人为本的辩证关系。
一、案源规范
12315举报指挥中心、各科室在接到举报、申诉、反映的必须按规定做好记录。需要立案的必须立案;不需立案的载明处理方案和结果。
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职权作出处理,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的必须向科(股)长或分管领导汇报。经汇报的需要立案查处的必须予以决议案查处。
经举报、申诉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调查处理的,按行政不作为对待,造成后果的,按失职、渎职对待。
二、立(销)案规范
需调查处理的案件必须立案(简易案件除外)。所有立案案件必须到法制科(股)备案并由法制科(股)统一编号。不立案而进入调查处理阶段或者先处罚后立案的程序违法由法制部门予以纠正。
立案案件必须进行积极调查处理。经调查违法事实不存在,在穷尽调查方法和尽到勤勉义务后仍无法取得违法证据的,可以销案。销案必须经法制部门及局长审批,并作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三、调查与处罚规范
案值调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执法内容与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起草案件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时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在处罚时要严格按照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进行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也不得直接按处罚下限下达处罚决定。
如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必须在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面通中载明并附有相关情况的证明。
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交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要有书面报告和相关情况证明。
四、对执法权限和执法公正的规范
对超越主管权、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权;没有违法事实进行处罚的,按滥用处罚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