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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树立行业新风,创优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指经长治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任并颁发聘书或"行风监督证"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一般从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对象中聘请。

  各级工商部门也可以聘请各界知名人士为“特邀行风建设监督员”或“特邀行风建设顾问”。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 市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长治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和工商所与行风评议有关的会议、活动;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四)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所领导汇报情况;

  (五)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说明情况;

  (六)制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向聘任单位提出监督建议;

  (八)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人员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监督内容:

  (一)监督公正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越权执法、滥施处罚、重复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随意执法行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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