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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双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暂扣物品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或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罚没范围、标准,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应解决的问题不解决,造成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擅自增加许可范围,延长办理期限,委托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擅自超越法定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单位是: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科(股)、室、所和各协会。
  工作人员是: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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