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职权,强拉强卖,搭车收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取消的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其它“三乱”问题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骂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索取、收受服务对象钱物的,不满5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收受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收受价值10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接受服务对象的公款旅游、公款娱乐性消费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向服务对象索要、借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让服务对象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除退出费用外,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