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期限从受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处分为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为一年,撤职处分为两年。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范围及追究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后仍然不改正的给予诫勉谈话:
(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未佩戴胸卡或设置台卡;
(二)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
(三)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早退;
(四)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五)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或干私活、长时间闲谈(包括电话闲谈);
(六)工作人员非正常加班,在服务单位就餐;
(七)工作人员违反本单位内部有关规定;
(八)窗口大厅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参加开会、学习等活动,窗口未设告示牌;
(九)窗口单位服务场所环境不雅、卫生不洁、便民服务物品不全;
(十)服务行业的服务、投诉电话无值班员接听;
(十一)未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等有关制度和不落实以上制度的人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态度冷淡、生硬、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酒后执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对办理期限内的事宜拖延不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办事宜推诿扯皮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发生失误,给服务对象带来一定损失,造成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外,还应进行经济追偿,追偿金额为本人月工资的1-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