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双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4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双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转变行风、严肃政纪为根本,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进一步引深“五增五创促发展”的工作主题,有效地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塑造良好的工商形象,保证行风“双评”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和维护有关的纪律、制度和规定。对于违反有关纪律、制度和规定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有关纪律、制度和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
第五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免职;
(五)责令辞职和辞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秀;被诫勉谈话两次的,应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被诫勉谈话三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予以免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免职后,当年再被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责令辞职。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和开除。
第九条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十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