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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办法》(试行)及《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三年内至少有一项地市级以上本专病临床科研课题或成果。每年至少有一篇能反映本专病学术水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参加学术交流;

  (六)本地(省、市、县)外的病人占10%以上。

  第七条 重点中医专科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门诊、住院诊疗量高于全院其他临床科室;

  (三)科室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具备高、中、初职梯队结构;

  (四)科室建制完整,有固定的病房和护理单元;

  第八条 重点中医专病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科专病病种必须是近三年本科收治病种前五位以上的病种;

  (二)所确定的病种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

  (三)成立专病研究小组,且专病组负责人对该病种诊疗及相关基础理论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九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必须制定三年建设计划和十年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度有实施计划,并进行考核和检查评估(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设备购置、门(急)诊管理、病房管理、制剂建设等)。业务院长必须负责专科(专病)建设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院必须保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经费的投入,重点建设、重点扶持、重点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应当与人才培养结合,培养知识结构合理的学科带头人,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

  第十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必须与地方中草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剂型改革结合起来,形成“有医有药,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的竞争优势。

  第十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确定:各级中医医院或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的重点专科的申报,由医院根据社会需要和本院实际,组织论证,提出申请,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推荐,报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专病,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认定,并报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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