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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办法》(试行)及《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0日)废止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办法》(试行)及《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卫中发〔1995〕454号)


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加强和促进全省各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使中医医院逐步形成“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的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中医医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加快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等医院内涵建设工作的步伐,我厅制定了《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云南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中医中药管理处联系。

  1、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2、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略)

  云南省卫生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各级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临床服务参与层次和学术水平,做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医专科是指各级中医医院临床一级中医科室和中医临床二级专业分科;专病是指临床各科的单病种疾病(病名按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国内统一使用版次确定的病名)。

  第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目的是: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推广科研成果,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形成能代表医院中医药最高技术水平,代表医院中医特色和优势的先进科室,带动医院各临床科室的建设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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