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地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7〕134号)
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根据保监会要求,深圳保监局负责深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账户设置收缴账户为财政部统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201501100058363636
三、缴费管理办法
(一)保险中介机构
在深圳注册的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统一向深圳保监局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遵照《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深圳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向深圳保监局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缴款。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三)考试费和资格证工本费
深圳地区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均应按时缴入深圳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罚没收入
根据 “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执行,由深圳保监局执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深圳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