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理赔管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7〕151号)
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我局受理的车险理赔投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被保险人能提供保险单、发票等全套理赔资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业务员、代理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等未与其结清保费为由迟迟不予赔付;二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在赔案长期停留在某一环节或理赔资料丢失时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拖延理赔。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保险法》第
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各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理赔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与绩效考核,提高案件内部流转时效与理算准确性,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