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7〕136号)
市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了为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业务、甚至伪造和变造保单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坚决打击和遏制这类违法行为,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对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作为专项检查的一项内容,要求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就本机构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对本机构2006年以来与保险公司(或其他委托人)业务合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详细列出全部合作保险公司(包括异地保险公司)的名称,合作时间,往来业务量,并依顺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是否存在伪造保单或保险合同等行为。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要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10月26日前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