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落实情况的通知
(甘教人字〔2006〕15号)
各市州教育局:
1999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2003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进一步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2006年2月,教育部在印发的《关于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中,对此又作了强调。为了解各市州贯彻落实情况,根据教育部人事司通知要求,请你们统计填写所附表格,并对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请于11月20日前发传真至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胡 晶 联系电话:0931-8721207
传 真:0931-8820006、8811255(请注明人事处收)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2003年以来“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在
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本市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出台的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
| 在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中是否严格执行
| 2003年以来本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小中高)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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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全市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人数
| 城镇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人数
| 当年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务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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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 小学
| 中学
| 小学
| 中学
|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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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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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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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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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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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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