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及经营情况;
(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