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
(一)省教育厅设立独立的处级内部审计机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与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