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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实施审计。

  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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